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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碧与李秀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碧,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08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碧,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李秀平,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朝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平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特00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在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权50万元和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南殡仪服务站持有0.5%的股权0.05万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后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合川区支行有退休工资,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划了2800元。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且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询问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权50万元和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南殡仪服务站持有0.5%的股权0.05万元,因本案系轮候冻结,没有处置权,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合川区支行的退休工资不予扣划,系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尊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7执7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山审 判 员 屈 强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鳗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