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克利、舟山市普陀区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利,舟山市普陀区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利,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街110号海莲路乐业家园9幢后鼎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克利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克利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7年06月22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