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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克武与邓刚、刘红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武,邓刚,刘红城,谢川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159号原告:李克武,又名李圈娃,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嵩县。被告:邓刚,男,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刘红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谢川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原告李克武与被告邓刚、刘红城、谢川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克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武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占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