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克武与邓刚、刘红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武,邓刚,刘红城,谢川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159号原告:李克武,又名李圈娃,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嵩县。被告:邓刚,男,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刘红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谢川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原告李克武与被告邓刚、刘红城、谢川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克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武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占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