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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邵芝与朱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芝,朱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17号原告:林绍芝,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朱金波,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林绍芝与被告朱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借款已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林绍芝负担。审 判 长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艳秋人民陪审员  郑桂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