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君、吴岳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君,吴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吴岳仁,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陈伟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02日丽水松阳法院(2016)浙1124民初255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社保及工资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布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124执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强军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关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