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照生与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照生,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78号原告齐照生,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李文,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照生诉被告李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照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齐照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