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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照生与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照生,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78号原告齐照生,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李文,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照生诉被告李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照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齐照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