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云玲、魏运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玲,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许云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魏运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继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云玲与被执行人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