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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云玲、魏运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玲,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许云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魏运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继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云玲与被执行人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运河、郭永增、王继富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