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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菲菲、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菲菲,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胜雷,冯振庆,冯明华,冯振军,胡边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菲菲,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号。法定代表人:刘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胜雷,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冯菲菲之夫。原审被告:冯振庆,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审被告:冯明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审被告:冯振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岭,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振军之妻。原审被告:胡边会,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上诉人冯菲菲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胜雷、冯振庆、冯明华、冯振军、胡边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冯菲菲向本院提起上诉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菲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王树强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