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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韩某某,杜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黑120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韩某某,男,1993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绥化市。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鉴定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刑事责任能力。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申请人监护人杜金方,系绥化市北林区春雷办事处花园社区书记。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6月1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韩某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及监护人申请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同意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会见被申请人韩某某,听取了监护人杜金方、指定代理人张启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认为,2017年2月26日,韩某某将其父亲韩某甲杀死在绥化市北林区祥瑞新城西区自家中。经黑龙江省公安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心对韩某某进行了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监护人杜金方、指定代理人张启波对公诉机关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韩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韩某某将其父亲韩某甲杀死在绥化市北林区祥瑞新城西区自家中。经黑龙江省公安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心对韩某某进行了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某某故意杀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使韩某某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韩某某实施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指定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韩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某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正范审判员  于春艳审判员  孟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珂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