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文静诉周成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静,周成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569号原告:吴文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被告:周成玉,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静与被告周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吴文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吕玮& # xB;人民陪审员 冶 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