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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时练与王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练,王根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24号原告:时练,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根传,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时练与被告王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时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时练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