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昊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成工贸集团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昊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成工贸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82号申请人:邯郸市昊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02。法定代表人: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可,邯郸市昊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成工贸集团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91-123号。法定代表人:董新利。申请人邯郸市昊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成工贸集团公司所持有的邯郸市人民商场股权价值5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成工贸集团公司在邯郸市人民商场名下股权价值5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