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秋雁与吴建军、王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雁,吴建军,王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06号原告:刘秋雁,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建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瑞秋,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刘秋雁与被告吴建军、王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