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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秋雁与吴建军、王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雁,吴建军,王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06号原告:刘秋雁,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建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瑞秋,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刘秋雁与被告吴建军、王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