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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17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帅,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郝芝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王峰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孟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