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五妞与新密市万宝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妞,新密市万宝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刘五妞,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刘五妞诉新密市万宝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