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庆文与许日星、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文,许日星,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718号原告:王庆文,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许日星,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城社区显春前路10号101房。法定代表人:谢芳,经理。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负责人:谢景求,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文诉被告许日星、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文以各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8.15元,由原告王庆文负担。审判员 唐瑞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和爽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