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张洪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张洪岩,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负责人:李晓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洪岩,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张洪岩、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洪岩、刘丽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岩、刘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所抵押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