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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裕珍申请曹凌锋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裕珍,曹凌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特70号申请人:李裕珍,女,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曹凌锋,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裕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曹凌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1993年因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玥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