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裕珍申请曹凌锋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裕珍,曹凌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特70号申请人:李裕珍,女,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曹凌锋,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裕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曹凌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1993年因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玥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