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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与扬州星球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扬州星球包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756号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3。法定代表人:高瑞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知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胜宏,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星球包装厂,住所地在扬州市瘦西湖街道堡城村许巷组。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星球包装厂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扬州扬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