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星明与付阿拉坦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明,付阿拉坦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金星明,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付阿拉坦其木格,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金星明与付阿拉坦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44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星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阿拉坦其木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星明人民币151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付阿拉坦其木格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金星明也未能提供付阿拉坦其木格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付阿拉坦其木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金星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付阿拉坦其木格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付阿拉坦其木格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金星明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金星明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