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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某甲与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甲,海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015号原告:海某甲,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海某乙,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海某甲与被告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海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海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