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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尹实现、尹理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实现,尹理想,解首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54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实现,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清富,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理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首义,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实现、尹理想、解首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尹实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二、被告人尹理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解首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责令被告人尹实现、尹理想、解首义退赔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五万二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丁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孔某人民币六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翟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闫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五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刘某甲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范某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六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六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五万二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杜某甲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尹实现、尹理想、解首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晓红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