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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14梁建正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正,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建正,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刘珍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46853。法定代表人蒋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建正与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要求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梁建正办理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XX广场XX幢XX室的权属登记;2、要求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建正逾期办证违约金2252.61元;3、要求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梁建正7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在昆山有房产多套,但均因多起债务纠纷被查封,有银行账户但均已经被冻结,无适宜可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苏E×××××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苏E×××××海狮牌中型普通客车两辆汽车均被他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已经向申请人出具和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用于房屋权属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