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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斌阳申请申卫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胡斌阳,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申卫华,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宁小琳,地址邵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斌阳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卫华、宁小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斌阳于2117年6月22日向本院中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申卫华、宁小琳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370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申卫华、宁小琳付申请执行人胡斌阳案款137076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斌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