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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芮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芮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063号原告张磊,男,1989年3月2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芮为龙,男,1976年6月28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磊与被告芮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2012年及2015年被告因个人生活问题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2016年底归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芮为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芮为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张磊人民币肆万元整”。此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被告芮为龙欠原告借款4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于2016年曾向其借款20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芮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磊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芮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