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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文学与姜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学,姜纪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884号原告:杨文学,男,196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纪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杨文学与被告姜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纪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736元,已支付1000元,余款6736元至今未付,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姜纪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6日,被告姜纪强为原告杨文学出具工资欠条,内容为:“今欠杨文学工资款柒仟柒佰叁拾陆元(7736元)姜纪强2015年9月26号”。原告以此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736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了其中的1000元,该事实原告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736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姜纪强经本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以及传票后,拒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学劳务工资6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姜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