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修理与刘元书、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理,刘元书,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61号原告张修理,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书,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樊皓,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修理诉被告刘元书、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修理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