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古交市国土资源局与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郝家庄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郝家庄村委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06号原告:古交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光,局长。被告: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头南峁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宿舍2号。法定代表人:段绪旺,经理。被告: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郝家庄村委会,住所地:郝家庄。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郝家庄村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古交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苏月清审 判 员  闫建光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