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德鹏与李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鹏,李永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114号原告:赵德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德鹏与被告李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德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德鹏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赵德鹏负担。审判员 张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