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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31孙荣英与张继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英,张继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731号原告:孙荣英,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唐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州(曾用名张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孙荣英诉被告张继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荣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被告张继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8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用原告信用卡透支套现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14日共计有48万元尚未归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48万元,且约定了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继州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不是原告主张的数额,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下出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信用卡一直在被告处使用,直至2016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张继洲(又称张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2016.12.14借孙荣英信用卡48万到2018.7月还完。按每月8号还款12000元,如不按时还,按100%作为利息。”2017年2月12日,被告张继洲归还原告1.3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继州向原告孙荣英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继州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7月,但是被告张继州庭审中对欠款数额予以否认,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因原告认可被告归还的1.3万元为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7万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经审查,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继州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不是原告主张的数额,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继州辩称,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下出具,因被告张继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应当知道该借条所产生的经济或法律后果,而在自己不欠款的情况下被逼迫写借条后,既未向借条持有人索回借条,也不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等措施,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继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荣英支付借款本金46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张继州负担830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明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