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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敦化市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峰,敦化市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峰,男,1956年6月26日,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敦化市公安局,住所地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延吉市。再审申请人王玉峰因与被申请人敦化市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行终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峰申请再审请求:受理敦化市公安局利用手中权力,错误使用法律,违背法律程序,捏造事实证据,对其强制执行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一案。理由一:其到北京府右街邮局邮寄材料,1、没有喊口号;2、没有打标语;3、没有撒传单;4、没有阻碍交通;5、身上未带危险品;6、未在中南海周边聚集停留,未影响任何单位秩序。证据是:违法行为地公安部门没有对其训诫过。理由二:敦化市公安局违法对其审讯30多小时,却捏造时间,伪造证据。证据是:延边林区第一看守所有记载,后附准确时间和人证表各一份。理由三:其对审讯笔录不满,不签字,但是办案民警打电话请示,对方说签不签也拘,说签了也不影响申辩。没办法只好签字。其被拘留前民警根本就没出示过处罚决定书,未给其申辩机会就执行拘留了,严重违背法律程序。证据是:其被拘留期满后索要处罚决定书时,王玉峰签字签个补字可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王玉峰等8人相约于2015年10月一起进京去控告敦化市政府,在北京市府右街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北京市久敬庄接济中心,王玉峰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规定,且王玉峰曾因2015年8月进京上访被敦化市公安局训诫过,应当知道信访场所及信访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其再审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王玉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玉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峰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