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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岑怀洪与姚永智、吴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怀洪,姚永智,吴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岑怀洪,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姚永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福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岑怀洪与被执行人姚永智、吴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费89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2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福林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前期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福林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