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夏宣红、徐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夏宣红,徐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仅限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镍,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夏宣红,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被告:徐平英,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夏宣红、徐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