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2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杜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80号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七连搅拌站。法定代表人:王艳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亮,系公司副经理。被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北路恒居物流园1栋B区1-44,B区2-44。负责人:杜江,系公司经理。被告:杜江,男,31岁。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36元(缓交),本院减半收取计4468元,由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春辉审 判 员  程 蒙人民陪审员  刘廷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