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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646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询问申请人同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