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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45号原告: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苏家寨农机市场福达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凡,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伍,村民。原告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5200元,本院退付其5200元。审判 长员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代理审判员 冯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一日书 记 员 龚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