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楣、吴志坚民间借��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楣,吴志坚,毛亚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582号申请执行人郑楣,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志坚,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现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亚丹,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现住温岭市。郑楣与吴志坚、毛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73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楣于2016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志坚、毛亚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楣本金74477.8元及截止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532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74477.8元为基数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保全费952元、申请执行费11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工资卡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毛亚丹的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提取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债权,本院将定期予以提取偿付;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志坚、毛亚丹在温岭市安信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5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