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兵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速达时代汽配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兵,巴中市巴州区速达时代汽配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89号申请人罗兵,男,生于1984年10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速达时代汽配经营部。经营者王嘉伟。本院在执行罗兵申请执行巴中市巴州区速达时代汽配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速达时代汽配经营部在银行、车管、房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