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重庆易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隆恒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树安,重庆易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隆恒物流有限公司,XX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周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易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树安等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被保险人上海新渝陆物流有限公司与渝BMXX**车主XX签订运输协议,经上诉人勘查由车主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本案运输始发地为上海新渝陆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为上海市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原审中可以确定本案运输始发地为上海,但无法确定哪一个辖区。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供的车主即原审被告之一XX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运输始发地为上海新渝陆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