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段彦龙与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彦龙,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初32号原告段彦龙,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电商运营。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06号(核工业25公司院内)。负责人成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跃,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稽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彦龙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彦龙以诉讼纠纷已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彦龙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彦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鲁 洋人民陪审员 伍 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