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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36939027780。法定代表人:李雪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华,男性,汉族,1963年0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