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广鑫与张桂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鑫,张桂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689号原告:韩广鑫,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勇,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韩广鑫与张桂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案管辖案件的范围。经审查,被告张桂勇提交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机关的公证认证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证明、护照签证记录及翻译件,能够证实被告张桂勇于2015年3月2日自上海出境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居住,符合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情形。且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大,符合重大涉外商事案件标准,应为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崔 娜人民陪审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