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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某有限公司,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242号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某区某镇。法定代表人:彭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事长。被告:郴州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董事长。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95.56元,减半收取8347.78元,由原告郴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红锋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 燕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