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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与陈钊荣、李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陈钊荣,李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区雅乐轩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69863L。负责人:范志敏。被执行人:陈钊荣,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李爱娣,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钊荣、李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19900元,计至2016年8月28日的利息84402.07元、滞纳金12593.79元,及自2016年8月29日起以欠款本金419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钊荣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7321.1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钊荣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粤Y×××××、粤E×××××的小型汽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钊荣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汽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爱娣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均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