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永伟与裴文举、裴文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伟,裴文举,裴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647号原告:徐永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裴文举,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裴文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伟与被告裴文举、裴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