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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利与史秀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史秀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419号原告孙利。被告史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诉被告史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