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秀民、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秀民,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秀民,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富,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四层4015室。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宽,男,该单位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武,男,该单位人力部职员。上诉人岳秀民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秀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要求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备案手续。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范围,二审不应审理。岳秀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2015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领走就失业证等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提供天津市河北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档案接收回执、原告领取就失业证交接单及被告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申报并经该中心核定的减少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用以证明已为原告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主张被告没有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亦认可其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街道,并从2016年12月开始在街道缴纳社会保险。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实质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并不等同于失业保险转移手续。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是要求被上诉人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的上诉理由,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岳秀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岳秀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洪宁审 判 员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嘉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