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洪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洪林,曾用名杜佳磊,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洪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杜洪林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东莞市厚街镇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9月20日4时许,吸毒人员胡某、韦某2(二人均行政处罚)通过电话联系杜洪林,向杜洪林购买冰毒。后杜洪林以100元/包的价格,在厚街镇南五社区比亚迪车行对出路段将毒品冰毒1小包(约重0.5克)贩卖给胡某、韦某2。2016年9月2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厚街镇XX社区XX电梯公寓XXX房将杜洪林抓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1批,并在该公寓与XX社区XX村XXX号之间小道上缴获白色晶体2小包(共净重0.94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洪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洪林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公安机关缴获的两小包甲基苯丙胺(0.94克)不是他的;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洪林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东莞市厚街镇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9月20日4时许,吸毒人员胡某、韦某2(二人均行政处罚)通过电话联系杜洪林,向杜洪林购买冰毒。后杜洪林以100元/包的价格,在厚街镇南五社区比亚迪车行对出路段将毒品冰毒1小包(约重0.5克)贩卖给胡某、韦某2。2016年9月2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厚街镇XX社区XX电梯公寓XXX房将杜洪林抓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1批。另查明,被告人杜洪林在2016年期间吸食毒品先后两次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洪林当庭予以确认,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胡某、韦某1、魏某、吴某、黄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入住登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视频截图,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杜洪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洪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洪林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公安机关缴获毒品0.94克甲基苯丙胺的位置并非为被告人杜洪林租住的厚街镇XX村XX电梯公寓XXX房内,而是在该公寓与XX村XXX号之间的巷道,而现场勘验材料并未能反映XXX房与前述巷道的位置关联,同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前述被缴获的毒品系被告人所丢弃。因此,对于被告人杜洪林的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案所涉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杜洪林贩卖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归案后一直否认犯罪,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实施,当庭亦表示认罪,后期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杜洪林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洪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