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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立军与崔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军,崔建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8240号原告董立军,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朱媛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芬,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洲,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原告董立军与被告崔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被告崔建洲向原告董立军借款二十五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11月28日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12月22日、2017年3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借款共计225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27500元尚未清偿,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75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共计19187.5元,自2017年3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建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崔建洲向原告董立军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董立军人民币现金二十五万元,此借款于2015年11月28日全部付清”。之后被告崔建洲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分六次向原告共计还款2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被告崔建洲书写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二十五万元的事实,被告分六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原告还款27500元,下欠2225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建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立军支付欠款22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