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洪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70号被执行人李洪祥,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李洪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因其未按(2013)太刑初字第0549号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金,根据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770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祥银行存款2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帐号:60×××09),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搜索“”